游良舜律师 执业证号:13501199010720486
游良舜,三级律师。男,1963年1月出生于屏南县,福建古田人。1981年毕业于宁德师专数学专业,1987年毕业于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专业,19995年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班,200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网络法律本科。曾任省直国资所福州合立律师所主任。2001年改制后续任合伙所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建省世界语学会副秘书长。福建省律协首届刑事辩护指导委员会省直委员。2005年被收编入《中国专家人名辞典》。
主要贡献:19993-1994年被授予福建省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2003年选聘为福州市看守所执法监督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5件,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36家,承办刑事辩护案件621件(其中处级以上经济犯罪7人),民事经济案件110件。
新刑法以来各年案例精选:1997年长乐市纪检书记张某某受贿案,经调查取证,对照司法解释,提出关于纪检、监察部门“两规”期间,被告人虽不是自动投案便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应认定为自首的问题。该意见在1997年被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首次认定为自首。1998年某绑架案福州市中级法院判主犯死刑,经调查研究,提出主犯是以“索债”为目的,而非“勒索”为目的之主观故意。该意见被福建省高级法院采纳改定为非法拘禁罪,改判刑期为3年。1999年英国“多佛”惨案涉嫌的中方组织偷渡罪,且因死亡38人,后果特别严重。经调查研究,提出本案未侵犯组织偷渡罪的客体,被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判决不构成组织偷渡罪。2001年长乐市强奸案,经调查研究,被告林某并不知其他案犯对他人实施轮奸,而且不在第一现场,不构成强奸罪,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而不予认定。2001年吴某销赃案、王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向鼓楼检察院提出证据不足等律师意见,被采纳,并决定不起诉。2002年以来,办理受贿、贪污、组织偷渡、涉黑、贩毒等刑事案件407件,涉及处级干部9人,涉台案件5件,福建省最大的福清市王某涉黑案被一、二审判决黑部分无罪。2004年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案,一审判诈骗罪。2005年江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一审判处10年徒刑并判赔10多万元,福州中院采纳不“个果多因”应分清主次责任的意见,改判1年徒刑。近年来,成功接受委托办理了“大学城”林某389万元受贿案。“大学城”王某某6亿元串通投标案。上街“八闽第一案”王某、郑某涉黑案。省医药公司刘某贪污、受贿案。宁德市黄某某特大涉黑案。台商朱某某52公斤特大冰毒案。厦门天上人间刘某特大组织卖淫案。成都聚友网络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省金福集团总经理助理谢某提供伪变造出境证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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