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福新律师 执业证号:13501200410790233
联系电话:13696885081 (0591)2269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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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证书证号:A20023500000264
工作单位: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原福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业务范围:
★诉讼、复议与仲裁业务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承包争议等仲裁。
★法律顾问业务
公司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为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份发行和转让、债券发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为公司经营提供法律服务,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经营方案法律论证,融资方案法律论证,参加商务谈判,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员工培训等;代理公司的诉讼、仲裁;其他公司法律业务等。 其他单位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私人律师: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按照合同,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专利业务、商标业务、著作权业务、技术合同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反不正当竞争业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业务等, 代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调查取证,代理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取缔和司法救济等;
其他专项法律服务:专项法律咨询;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商务调查、商务谈判;债券债务的委托管理和清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和审批;律师见证等。
典型案例:
★ 2004年2-5月,受宁德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为其与漳州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大型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使宁德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圆满取得该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
2004年6月-12月,为法律顾问单位福州XX物业管理公司发出200多份律师函追讨物业管理费,追回物业管理费几十万元;同时为该公司起诉了十几户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追回物业管理费四万多元。
★ 2004 年8月,受犯罪嫌疑人郑XX家属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XX县公安机关以郑XX涉嫌故意杀人立案,并以郑XX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经本律师向检察院提供法律意见书后,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郑XX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被告人郑XX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XX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04年9月,受福州市XX建筑公司的委托,全权代办该公司的设立。
★ 2004年10月,为福州市委党校和福建省工委党校的函授本科生讲授《劳动法学》课程。
★ 2003年12月,受闽侯县人民法院的委托,担任福州佳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律师,为法院和破产清算组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即负责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财产变现方案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提出、债权人会议召开等,并在该案中提出关于“揭开公司的面纱”及“次级债权”理论的法律意见书,法院和破产清算组采纳本律师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使得一般债权人都收回自己80%的债权,最大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全资股东)只能收回自己10%的债权,这是破产案件中的首例,债权人会议主席团和法院都给本律师很高的评价,并颁发了荣誉证书。
★ 2004年10月-2005年1月,为委托单位福建XX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化建设局就建立污水处理厂“BOT(建设-运营-移交)”项目进行谈判,并为其制定《德化县城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权合同书》,为双方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 2005年2-4月,为福建省某著名服饰公司制定特许经营协议书,使公司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活动、防范了法律风险、走上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2005年6月,受犯罪嫌疑人卓XX家属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XX县公安机关以卓XX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经本律师向检察院提供了法律意见书,并得到检察院的依法采纳,将此案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释放犯罪嫌疑人卓XX,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05年7月,被告人陈XX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受被告人陈XX家属的委托后,依法代其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为其提供二审辩护意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撤消原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最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改判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六年,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05年9月-12月,受融侨锦江业主的委托,就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向业主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最后,一、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按总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 2006年1月,被告人陈XX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死刑,本律师接受被告人陈XX家属的委托后,依法代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为其提供二审辩护意见,2006年12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陈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06年6月,XX化工有限公司被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被冻结资金人民币200万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调查取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给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从事实和法律上分析该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撤销立案并解冻资金,2006年10月,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采纳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法撤销立案侦查并解冻资金。
★ 2006年9月-2007年7月,受200多户业主的委托,就福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所有案件全部胜诉,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 2007年1月-9月受法律顾问单位福建省XX公司的委托,共代理该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件五起,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 2007年9月,受吴XX的委托,为其与香港XX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使吴XX圆满取得香港XX投资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取得香港XX投资公司在福州市的子公司-福州市XX开发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而取得了在福州市六一路开发的XX房地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