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能否继承
公房分为承租公房和已购公房。
承租公房是指是指向公房所有权交付房租,承租人依约使用的公房。已购公房是指经过工龄折算、补贴、甚至支付一定数量的钱物等,承租人取得了公房的特殊承租权(相对于承租公房来说),此种情形下承租人不享有公房的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且在处分时有一定的限制。
对于承租公房,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按照房管部门的工作实践和法院的审判实践,只有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并且户籍在承租的公房处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从以上可以看出,承租公房不是遗产,不可继承,只有符合条件的亲属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权。
对于已购公房,由于使用权已依法转让,已购公房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具有私有财产的属性,可以像私有财产一样可以继承。继承人可通过公房所有人回购或按规定补交适当的款项后,对财产作出处分。